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的重大举措。取消下放一批审批项目,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减少省级审批事项,能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规定,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3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64项,另有7项建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以公布;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涉及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变更事项为,原由省经信委备案的焦炭、玻璃、铜冶炼、铁合金、烧碱、电石、造纸等七大高耗能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办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信部门。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规定,修订后的核准目录共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3个方面54条114项。对于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涉及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变更事项为,余热余压发电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除燃煤以外的热电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经信委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不再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经信部门核准。取消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和无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由各级经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谁核准、谁负责。各区(市)经信部门要切实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等政策。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按照规定由国务院、省经信部门核准的技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经信部门牵头,经市经信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程序逐级转报。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二)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注重规范和引导。对于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市经信部门将加强对区(市)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对省政府下放至各区(市)的审批事项,各区(市)经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市经信部门,充分发挥备案在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向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各区(市)经信部门要与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