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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07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

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枣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停止审批新上、新扩和到期需要续审的水泥机立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关停淘汰我市境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生态枣庄建设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打造新型建材基地,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为“幸福新枣庄” 建设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其辖区内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实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将相关政策、标准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筹兼顾原则。坚持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产业转型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企业发展与“退城进园” 相结合,切实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四)和谐稳妥原则。坚持一手抓关停淘汰、一手抓社会稳定,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以及后续发展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目标任务

  (一)对工信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的落后产能,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其全部生产设备和供电设施;9月30日前,通过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

  (二)对“一园三区两线”(即环城森林公园,城市规划控制区、各类风景名胜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铁路沿线以及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设备,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其关键生产设备和关键供电设施;9月30日前,通过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

  (三)对工信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之外的、枣庄市境内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今年11月30日前,拆除其关键生产设备和关键供电设施;12月31日前,通过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中旬)。

  召开全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市里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区(市),调查核实每户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现场填写《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确认表》,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二)实施阶段(2012年6月下旬—11月)。

  1.8月31日前,对列入工信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落后产能、产品质量和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淘汰。

  2.8月31日前,对“一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所有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设备实施关停或淘汰。 

  3.11月30日前,关停枣庄市境内全部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拒不关停的,由企业所在区(市)政府下达关闭令,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验收阶段(2012年7月—12月,与实施阶段交叉进行)。

  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区(市)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1.9月30日前,对列入工信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落后水泥产能、“一园三区两线” 可视范围内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设备关停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2.12月31日前,对各区(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处理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区(市)关停淘汰工作进行验收。

  2.市监察局:把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纳入2012年度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逾期完不成关停淘汰任务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对虚报、瞒报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市民政局:按照有关低保政策规定,将关停淘汰水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救助。

  4.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相关财政政策,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关停淘汰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奖补资金。

  5.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关停淘汰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市信访局:做好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中信访稳定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关停淘汰水泥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研究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性意见和就业措施,帮助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8.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政策,指导各区(市)做好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土地处置和采石场关闭工作。

  9.市环保局:严格审查办理企业改造、转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对未完成关停淘汰计划的企业,暂停改造、转产项目审批。

  10.市安监局:对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市工商局:对到期拒不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12.市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办理《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到期拒不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3.市国税局:对关停淘汰水泥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国税税收处理。

  14.市地税局:对关停淘汰水泥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地税税收处理。

  15.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应执行限制类、淘汰类电价的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16.市银监局:指导我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信贷政策,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已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完善绿色信贷长效机制。

  17.枣庄供电公司:对列入关停和淘汰范围的水泥企业用电进行调控,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对到期拒不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关停淘汰工作,市政府成立枣庄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张术平市长任组长,秦元祥副市长、霍高原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年底前完成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水泥企业按时完成关停淘汰工作。

  (三)完善激励机制。市政府设立市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专项补助资金。当前正常生产、各项手续完备的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企业,按期关停淘汰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每条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含水泥生料、熟料粉磨设备)给予20万元的补助,每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单纯水泥粉磨站)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证照不全、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设立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和水泥粉磨设备,依法清理取缔并不予补助。

  (四)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关停淘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各区(市)政府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经营的水泥企业,确保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五)落实优惠政策。各区(市)政府作为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企业“退城进园”、企业转产以及后续发展等各项工作。对企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后到有关工业园区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优先给予新建项目立项审批,优先享受职工安置、土地指标审批等优惠政策。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里将把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列入对各区(市)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深入企业实地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各区(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按期完成关停淘汰任务的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淘汰任务的区(市)政府通报批评;对瞒报、谎报、进展缓慢的,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枣庄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枣庄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术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秦元祥(市委常委、副市长)

       霍高原(副市长)

成  员:江心田(市公安局局长)

       朱国伟(市政府秘书长)

       尹克同(市财政局局长)

       王广部(市监察局局长)

       王业胜(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杨晓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勋(市经信委主任) 

       刘志才(市民政局局长)

       赵作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法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姜  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永刚(市环保局局长)

       谢运深(市安监局局长)

       刘忠民(市银监局局长)  

       李玉宽(市物价局调研员)

       任为连(市工商局局长)

       赵  胜(市质监局局长)

       孟  军(市国税局局长)

       段培真(市地税局局长)

       李建鹏(枣庄供电公司总经理)

       远义彬(滕州市市长)

       吴  磊(薛城区区长)

       李春英(山亭区区长)

       于  良(市中区区长)

       张贺泽(峄城区区长)

       王  辉(台儿庄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李建勋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水泥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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