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
为切实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要求,为总结2010年以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取得的成效,更好地促进下步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2010年以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核查范围、时间及方式
核查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精神,全面核查2010年-2013年以来全市范围内所有享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
核查时间:2014年1月3日至1月9日。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薛城区:2014年1月3日8:30-17:00;
峄城区:2014年1月4日8:30-17:00;
台儿庄区:2014年1月5日8:30-17:00;
市中区:2014年1月6日8:30-17:00;
山亭区:2014年1月7日8:30-17:00;
滕州市:2014年1月8日至9日8:30-17:00;
核查方式:按照日程安排,核查时,请各区(市)财政、经信、发改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共同到达核查地点(地点另行通知)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区(市)相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专项核查内容及部门分工
(一)2010年以来,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情况。(该项核查工作涉及的资料,由各区<市>经信、发改部门收集、汇总并负责统一报送)
主要包括:
1、已提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是否相一致。
2、已提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前三年生产状态(核查组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核查)。
3、已提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所属企业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是否相一致。
(二)2010年以来,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督查验收组签字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为准)。(该项核查工作涉及的资料,由各区<市>经信、发改部门收集、汇总并负责统一报送)
(三)2010年-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核查资料为: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凭证、企业收据等)。(该项核查工作涉及的资料,由各区<市>财政部门收集、汇总并负责统一报送)
(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情况。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是否优先支持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该项核查工作涉及的资料,由各区<市>经信、发改部门收集、汇总并负责统一报送,各区<市>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三、专项核查标准
本次专项核查,以查看淘汰项目申报资料(含影像资料)、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相关的所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为主。
(一)核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废毁拆除的设备型号、影像资料、拆除合同以及拆除或废毁设备的处置情况。整条生产线拆除的,以无法恢复生产为标准;单台设备拆除的,以现场检查无实物存在为标准;关停和拆除都应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和必要的文件证明材料。淘汰生产线和设备必须在当年拆除、废毁,不得转移。
(二)查验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项目批复(不需立项批复或项目立项批复丢失的由区<市>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记录、设备说明、申报淘汰落后项目前3年度所属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凭证、电费缴纳清单等相关资料。
(三)核查区(市)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要求,及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1、查验2010年以来,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下拨资金文件及拨款凭证(市级下拨区<市>、区<市>下拨乡镇、乡镇下拨项目所在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查验各区(市)填写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1)(按年度、分项目填写,工业企业项目加盖区<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公章,电力行业项目加盖区<市>财政和发改部门公章)。
3、相关企业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相关的会计账册,主要包括:相关年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补贴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及专项应付款明细账,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缴社会保险)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相关材料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财务人员到核查地点配合查验)。
4、查验中央奖励资金项目所在企业银行对账单(对账单应从资金拨付之日起至资金使用完止)。
四、其他要求
为保证核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区(市)财政、经信、发改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提高效率。按照部门分工,分别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统一报送的资料按企业整理成册,根据核查工作要求完成有关表格填制工作,确保提供的资料全面、准确、真实。
同时,严格按照核查日程安排,将本区(市)核查资料及各企业承诺书(加盖公章)报送到指定核查地点。
五、联系人及电话
市财政局经建科联系人:周 悦
电 话:0632-331411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科联系人:黄 辉
电 话:0632-368106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交科联系人:刘长城
电 话:18663296802
附件:1、2010年以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2、枣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企业承诺书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