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
二、加油站自销售升级油品开始,要在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上加注“×号汽油(国Ⅴ)”“×号车柴(国Ⅴ)”“×号普柴(国Ⅳ)”或“×号普柴(国Ⅴ)”字样。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搞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