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化工园区认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枣庄市市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
枣庄市市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发展,提升化工园区管理水平,加快培育化工产业集群,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建设的化工园区,且在山东省化工园区一县一册摸底已上报的拟保留的化工园区范围内。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化工园区应具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园区产业规划设计需经有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需获得批准,并在时效内。园区规划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平方公里。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结合生态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化工园区严禁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严禁在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滑坡、泥石流、溶洞、流沙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地震断层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盆地窝风区等区域规划化工园区。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居住区、周边环境敏感区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园区设置隔离带(围墙、绿化带、水系)与周边区域隔离。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边界应设置醒目的界桩。
(五)化工园区应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污分流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化工园区应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以满足有一级负荷和特别重要负荷企业的供电需求。园区关键路段、路口及园区内重要目标和公共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六)化工园区入园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达到省、市关于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标准,具有良好的产业升级与退出机制。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 申报。化工园区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市化工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并聘请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市化工转型升级工作办公室将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获得批准园区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公布。
第五条 认定管理
对市级化工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市级化工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规范发展的园区或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的,撤销市级化工园区资格并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化工园区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向市政府重新申报,确认。已认定市级化工园区管理考核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