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化转办〔2016〕16号
各市化工转型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筹衔接和落实好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各阶段工作重点,把准工作节奏,争取工作主动,根据我省化工园区现状和各地意见建议,现就抓紧做好全省化工园区布局调整和规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评估化工园区的发展和布局现状
化工园区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中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从汇总各市、县(市、区)初步摸底的我省化工园区情况看,一是数量多、类型多。全省有各类化工园区199个,有的县化工园区最多的有10个,有6个地级市的化工园区超过15个。二是化工园区企业入园比率较低。目前全省各类化工园区有化工生产企业2978户,仅占全部化工企业的32.2%;如经清理确认后,入园率将更低。三是化工园区认定缺乏科学的布局和规划依据,布局分散,发展方向不清晰,没有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四是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全,普遍没有应急响应中心,安全环保风险防范体系不到位。《意见》中明确要求,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2018年底前要“进区入园”,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新建的化工企业必须“进区入园”。按照这一要求,这次开展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重新认定和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工作,重新认定和新设化工园区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指标调增、安全环境评价等诸多方面,时间周期长,工作程序多。因此,从现在起就要着手考虑园区的布局及规范问题。各市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及早对化工园区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和确认公布,以便于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和使新项目落地。
二、充分考虑落实化工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位置。要严格遵循科学布局原则,化工园区不得位于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
(二)安全与防护距离。化工园区边界与人口密集区、居住区、周边环境敏感区域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并设置安全隔离带(绿化带、水系等)。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化工园区边界应设置醒目的界桩,有条件的应进行封闭管理。凡园区内有不符合安全与防护距离要求的村庄、学校等,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搬迁。
(三)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有获得时效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
应有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设计需经有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产业规划应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
(四)设施。化工园区内应配套建设道路、管网、热电、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应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以满足有一级负荷和特别重要负荷企业的供电需求。化工园区要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关键路段、路口及园区内重要目标和公共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一般不新设立化工园区。拟保留的化工园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报省化工转型办公室备案;认定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公布化工园区名称、规划布局范围。各市可以先易后难,分批公布。不需要重新调整规划的化工园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确认公布;需要重新调整规划的化工园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规划论证工作并确认公布。
四、加强化工园区管理
各市应明确化工园区管理主管部门,化工园区经确认公布后,要加强完善化工园区的管理和规划建设。
(一)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化工园区管理机制,根据园区规模大小及入区企业数量、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情况,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二)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信息化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原则上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严格项目管理。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化工、安全、节能、环保、管理、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搞好综合评估。申请入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四)加强安全环保管理。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化工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
具备条件的大型园区或距离周边居民较近的园区要实行封闭管理,对暂时无法进行封闭管理的,可以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五)加强动态考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化工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应对全市化工园区开展评级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发展规范的化工园区,或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化工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重新申报、确认。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化工园区布局调整和规范工作的领导,及早着手谋划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定位,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充分发挥“园区化”在化工转型升级工作中的功能作用。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省化工转型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