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 位 |
开具单 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证明其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其发射的电磁波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前款规定的电磁辐射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验收合格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无线电管理部门 |
自行编制或相关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等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 )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审批 |
2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等,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申请人需提交已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证明。 |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前款规定的电磁辐射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验收合格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无线电管理部门 |
环保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 )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