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工信字〔2021〕109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转型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中小企业,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6日
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
示范平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导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开放资源,共建数字化技术和解决方案,构建内外循环互联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是指为企业提供应用上云、网站上云、设备上云,降低企业使用成本,提升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分别从政策信息、供需发布、企业直播、应用上云、金融产品、培训服务、技术改造等方面入手,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精准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各区(市)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四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市级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分级分别予以资金扶持,其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优先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五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其中线上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功能。具有技术水平高、集成能力强、行业应用广的数字化平台,有应用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
第七条 数字化运营解决方案。针对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需求场景,开发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实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提升中小企业应对突发危机能力和运营效率。
第八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企业信用、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 具体事项功能。具有政策解读、供需发布、知识产权、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创新创业、法律服务等各种服务功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需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需要有线上形式(网站或APP)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企业服务功能不低于3种。
(三)开展过数字化专项赋能活动,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功能服务;或者与电信、联通、移动三大运营商合作,在互联网应用、远程办公、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远程协同等经营管理类提供服务;在供应链对接、业务流程线上化、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要素保障。以上至少2项。
(四)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线上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十一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助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功能。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在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业务系统云化需求等方面,至少有2项功能。
(二)数据资源共享功能。支持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打通数据联通渠道,实现企业数据信息畅通、制造资源共享和生产过程协同。
(三)信息服务功能。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
(四)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功能。引导一批中小企业,率先通过数字化赋能成为标杆中小企业,示范带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十二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对推荐的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申报材料进行测评,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填写《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申报材料,报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网站首页截图;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批复);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开展数字化专项赋能活动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八)线上培训、线上抗疫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APP开展活动有关证明;
(九)入驻线上企业服务机构证明(或截图);
(十)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一)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各区(市)推荐平台进行复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照程序确定拟公布名单,在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称号,公布名单。
第五章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基础信息库,各区(市)工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各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数据库,累积企业需求信息,与市级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利用政务资源,全面梳理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促进企业充分运用政策资源。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优化中介服务机构,对金融、培训、知识产权、咨询、财务、法律等服务业中介机构进行梳理,促进企业与中介对接。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已经评定为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三年内不再重复认定。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试行期一年)
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推荐表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