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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枣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24/05/15

省外食盐定点企业:

为切实做好食盐专营工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对跨省经营的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外来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定点企业与枣庄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来枣经营食盐业务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市工信局指定邮箱(xfpcyk@zz.shandong.cn)。

企业首次报送情况或企业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填写附件1.(来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信息表);在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逐季度填写附件2(省外在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季度报送情况表);中途未持续进行经营,应持续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可为0,并在备注内进行说明)。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消费品产业科,0632-3312298。


附件:1.来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信息表

2.省外在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季度报送情况表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5日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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