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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20/10/2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年9月18日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

  (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对照“四个一批”,省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紧密围绕八大发展战略,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坚持质量优先。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都要坚持质量优先。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十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三)坚持实施落地。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四)坚持公平公正。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第五条 省重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跨区域项目和省属事业单位项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查本市、本部门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单位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推进

  第九条 将省重大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体系,分级分类负责、联动推进。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要求,提高省重大项目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推进流程再造,依法合规加快手续办理;用好“五个一”协调推进等工作机制,帮助解决省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条 省重大项目的要素保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细则执行,全面加强用地、用能、资金、水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对省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涉及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实行入库管理,定期进行调度。开工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纳入重大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按照统计要求及时纳统。项目完工或被调整退出省重大项目名单的予以退库,对退库项目有关市、县(市、区)要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年中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对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按计划推进的项目,调整退出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单,并对符合省重大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择优增补。

  (二)对省重大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为省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大项目组织申报、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按程序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强化日常管理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积极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服务和保障省重大项目落地的合理需求。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省重大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服务和保障省重大项目落地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要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下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要按省重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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