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发展战略,做大做强实体经济,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和房产,向地上、地下要空间,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项目要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021—2023年每年新增工业标准厂房(含旧厂房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多层标准厂房面积根据厂房层数按照一定比例系数依次递增计算,以1.4倍系数为计算上限,第二层厂房面积每平方米按照1.2倍系数计算,依次类推。
二、建设标准和模式
(一)建设标准
1.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在1.2到3.0之间。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建设模式
1.建设主体。开发区、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主体,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工业企业。
2.建设投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入驻使用
(一)入驻企业基础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二)优先入驻企业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1.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3.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在4%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产品获得我市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企业。
(三)使用服务保障
开发区、园区等各类管理机构要积极完善标准厂房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大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
四、政策扶持
(一)建设补贴。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旧厂房,通过改扩建达到工业标准厂房要求的,单体三层及以上按平方米,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给予建设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
(二)租金补贴。对租用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项目,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给予开发区、园区等各类管理机构不超过3年期的租用补贴。
(三)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工业标准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拿出一定比例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五、运营服务
(一)规范运营。鼓励支持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服务和监管。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应定期将运营情况报所在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信部门。
(二)强化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工作推进;要强化、压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主管责任,加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服务和推进督导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入驻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推动“小升规”,支持开展“机器换人”,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调度标准厂房建设情况,按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业标准厂房目标任务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