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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23/07/01
关于印发《枣庄市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枣庄市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30日
枣庄市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软件产业,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开展软件相关技术创新研发、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汇聚培养创新人才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范围包括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信创适配服务等领域。申报企业结合业务领域对应申报,企业只能选择一类进行申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规划指导、认定考核等工作。各区(市)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负责本区域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服务、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范围并按时填报数据。
2.申报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近两个年度企业相关领域软件业务收入原则上均不低于500万元,其他领域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近三年内,在申报领域新增相应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明专利、省级以上软件领域优秀成果的总数不少于5项。
4.设有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部门或机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符合有关版权规定。近两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企业拥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CSMM/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及以上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等荣誉之一。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满足“绿色门槛”制度相关要求,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事项依据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七条 各区(市)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条 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区(市)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变更。
第十一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指导服务,在推荐申报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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