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4-0050001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工信字〔2024〕27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1日
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提升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枣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并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其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突出、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显著、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枣庄市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成立时间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且信用良好。
(二)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45家以上,从业人员700人以上。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等高成长型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等。
(三)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五)申报主体未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二)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三)基地申报主体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类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年以上,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年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服务小微企业40家次/年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年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培训260人次/年以上。
(五)市场营销。每年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每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服务企业20家次/年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服务企业20家次/年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择优向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枣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基地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择优向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三条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市)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如有必要通过现场审查进行核实。根据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提请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并在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并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正式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信部门要明确专人,采取精准措施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
第十五条 各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着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每年1月底前,各示范基地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区(市)工信部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信部门汇总整理并经初审后报送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加强动态管理。市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度各有关示范基地,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由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开展对标提升。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的,或拒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