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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发布: 发布日期:2020/09/0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边界事项

目录

 

1.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2

2.节能管理……………………………………………………4

3.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5

4.电动自行车监管……………………………………………7

5.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8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8

7.重污染天气应急……………………………………………9

8.无障碍环境建设…………………………………………10

9.节约用水管理……………………………………………10

10.成品油监管………………………………………………11

11.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13

12.推动全市非公(民营)经济发展…………………………14

13.小微企业转型升级………………………………………14

13.食盐监管…………………………………………………15

15.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15

16.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16

 

 

 

 

1.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市能源局:负责做好与省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市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制定储气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方案督促指导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配合指导各区(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我市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对我市天然气应急储气能力给予适当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网上舆情应对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2.节能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管。

市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3.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招生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政策、改革措施及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教育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净化教育招生考试环境;积极开展考生诚信应试教育,配合省招考院做好招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和信访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夏季高考、高等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4类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按照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做好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等各环节电网侧的电力保障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客户侧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维护,确保考试期间考点及涉考部门电力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规范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招生考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检查考点及周边饮水卫生情况。

市国家保密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存放试卷的保密室的资格进行保密认定和检查,监督指导教育部门做好试卷及考试信息保密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招生考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控正确的宣传导向,加强宣传阵地管理,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考试招生平稳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个别媒体和个人的不良炒作。

市委网信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招生考试舆情监测,查删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禁言、禁转、关闭散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网站、平台、账号;将涉招涉考不良信息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在考试期间和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明确应急联络员;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贯彻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为教育招生考试业务开展以及标准化考点升级改造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严禁考试期间出现工业企业噪音、粉尘等污染现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考点周边环境整治,禁止商贩在考点周边摆摊设点及沿街叫卖;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中国邮政枣庄市分公司: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试卷领送箱式车辆及其安全维护,确保运送安全;负责做好有关教育招生考试试卷机要件和录取通知书的投送工作。

4.电动自行车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5.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7.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各区(市)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区(市)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区(市)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区(市)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区(市)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区(市)限行执行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市)落实房屋建筑(含拆除)、住建领域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各区(市)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8.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市文化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9.节约用水管理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法律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制定园林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10.成品油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枣庄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等有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附带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配合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出台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有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出台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中石化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东枣庄销售分公司: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11.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推动全市非公(民营)经济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枣庄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13.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14食盐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专营监管。

15.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市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16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标准建立、宣传指导、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药品企业落实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将药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加强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优化服务。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追溯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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