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鉴定验收内容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
第十条 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
(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三)预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
(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一) 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 则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十八条 几点说明
(一)本《办法》中第三条提到的鉴定验收级别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
(二)本《办法》第十条申请鉴定验收提供文件中用户使用意见,提供数量一般不少于3份,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生产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数量、时间;使用产品时间及结果(尽量用数字定量说明)。
(三)本《办法》鉴定验收方式分为三种:
1、检测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鉴定验收的依据。
2、会议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3、合同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件: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