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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13/01/16

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现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和重点

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决定》和《纲要》有关要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更多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的新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界定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现并缴入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当年新投产的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为其实现并缴入国库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

三、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期限

2011年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项目,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享受2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格确认

对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新产品项目,由各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财政局审核上报项目建议名单及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向税收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并下达审核批复文件。参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批复文件具体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需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凭省财政厅下达的审核批复文件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凭证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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