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9〕64号)和《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9〕130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是指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关键零部件。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主要包括:
(一)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电驱动系统,包括电机本体、电机控制器、混合动力发动机和变速器集成、电机控制器及其与变速器集成。
(二)电能蓄/供系统,包括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电池组、电池组管理系统、超级电容器、超级电容器管理系统。
(三)整车控制器、CAN总线传输系统、电连接通断系统、交流/变压系统、车载充电系统。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坚持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新产品,以及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化项目,省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二)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整车生产企业采购使用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相应的产品和技术研发能力,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具有产业化和为新能源汽车配套的能力。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经过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有关标准、规定,项目工艺技术水平高,预期效益好。
(四)产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化能力,发展前景好。
(五)产品与技术成熟先进,并经过权威机构或部门鉴定、检测合格,本公司产品质量保障不低于同行业三包规定,并有稳定的客户源,需求增长明显。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总资产、技术力量及技术开发投入、知识产权情况、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销售量等。
(二)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产业化前景、现有研发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路线、产品产业化方案、产品技术与市场分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风险分析、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总投资及构成。
(三)产品购销合同。与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整车生产企业或为低速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已开具的销售发票。
(四)有关证明文件:
1、在省内注册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所用新技术知识产权及省级以上水平认定证书复印件;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意见及已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及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第八条 各市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确认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后,报省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确定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补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一条 省将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