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
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先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制定的《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省财政设立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强我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及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领域范围。主要指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电工电气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三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一)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二) 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 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四) 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五) 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首台(套)技术装备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生产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 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三) 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 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 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 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 必须是2008年以后定型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的程序。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和申请表。
(二) 申请扶持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或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申请扶持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 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 质检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 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 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进行认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通过省认定获得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认定书并发布《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条 对列入《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对购买列入《公告》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根据需要可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产品试运行期间,如果发生不可预测故障,造成用户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公告》中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发人员,贡献突出者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学术论文和著(译)作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
2.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表
附件1: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
一. 报告书封面
(一) 产品名称
(二) 申报类型
(三) 企业名称(盖章)
(四) 法人代表
(五) 联系人
(六) 联系电话
(七) 电子邮箱
二. 报告书内容
(一) 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申报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理由
(三) 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四) 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1. 开发背景、人才和技术支撑
2. 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3. 重点关键技术及该技术的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4. 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5. 产品原理、结构、性能指标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
(五) 产品发展前景
1. 市场定位
2. 供需预测
3. 市场份额
4. 产品质量和档次
5. 竞争优势
(六) 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 产品的技术经济总体评价
附件2: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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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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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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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集体□民营□外资(其中中方比例____%) | ||||||
企业规模 |
□大型□中型□小型 |
申报类型 |
□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 | ||||
职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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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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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投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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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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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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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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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建设水平(请打勾)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是否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已建立省外研发机构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未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 ||||
上年度经营情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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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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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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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
国际市场(%) |
国内市场(%) |
本省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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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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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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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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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投放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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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主要理由: | |||||||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产量及销量、技术创新、专利和获奖情况: | |||||||
单位生产成本、单位销售价格、申请扶持金额: |
申报日期: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