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白纸
(枣庄市经信委 科技装备科)
一、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24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的通知》(鲁经信技改[2012]355号)(以下简称《指南》)
二、申报时间
国税:5月31号汇算清缴结束之前
地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之内
三、基本流程
四、注意事项
1、适用对象: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无盈利要求,无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限制。
2、项目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3、所需材料:(见《指南》)
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见《指南》)
5、不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1)五险、一金
(2)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
(3)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
(4)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费用
(5)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6)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
6、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项目每年4月上旬、11月上旬到经信、科技部门申请项目鉴定,然后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要到相关经信、科技部门申请出具项目变更意见。
8、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加计扣除的费用。
9、准确划分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如果企业委托外单位实施研发项目,必须取得受托方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0、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造成企业亏损的,可以在5年内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1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享受15%低税率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扶持资金,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用于技术开发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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