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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13/07/31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经贸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提高企业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开展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设计  管理办法  通知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

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鼓励和扶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赋予工业产品以新的技术、结构、形态、质量、性能和外观,使其具有新的品质、规格和价值的活动,它涵盖产品性能研发直至市场推广全过程,对于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分两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对提升我省工业设计整体水平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重大产品创新设计关键技术和成果的开发及应用;一般项目主要是指我省工业企业、专业设计机构、独立设计人创造设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花色、新外观以及促销宣传所用的包装、平面设计作品等。

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省内行业和企业技术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所为依托,建设的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工业设计中心。

山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是指积极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特点、管理规范的工业设计园区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经贸委)负责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高标准、严要求、总   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市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创新的规定,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提升产品质量、改进产品性能、创新产品外观、提高产品美誉度等具有明显效果。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领导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配套开发、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完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的核心竞争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七条 申报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 经济效益。

(二)设计中心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经营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三)设计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配套设备以及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

(四)设计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知识机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工业设计团队。

(六)设计中心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山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设计园区

1、园区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工业设计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措施有力。

2、园区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经形成若干个工业设计产业门类。园区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

3、园区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工业设计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4、园区能够提供适合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以及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5、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工业企业

1、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企业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家授权专利5项以上,至少3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

3、企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行业工业设计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高度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工业设计组织体系健全,研发条件完善,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5、企业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的申报,每年下半年进行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凡申报单位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市经信委(经贸委),各市经信委(经贸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日内,联合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条 审核:省经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省经信委审核。

    第十一条 认定:省经信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10日内,对通过评审的工业设计创新专项下达实施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列入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计划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经鉴定验收的工业设计成果享受山东省技术创新成果的有关优惠政策。凡通过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认定的,择优给予支持。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享受与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基地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应编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省经信委每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的,由省经信委予以除名。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4、被依法终止的;

  5、不再具备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设计中心和示范基地条件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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