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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的通告

发布: 发布日期:2013/1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我省实际,现就汽油、柴油升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汽油;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柴油;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汽油、柴油。

二、自供应国Ⅳ、国Ⅴ标准汽油、柴油开始,要在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的车用汽油、柴油名称后加注“(国Ⅳ)或(国Ⅴ)”字样,不得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汽油、柴油,柴油要标明“车用柴油”或“普通柴油”

    三、国Ⅳ、国Ⅴ标准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搞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柴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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