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2013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和修订核准目录有关政策解读
2013年12月31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13〕44号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3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同时,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以鲁政发〔2013〕32号文件正式颁布。根据新目录,省级核准的事项为30项,削减幅度达40%,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进行的最大一次修改。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的重大举措。现行核准目录自2004年7月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次目录修订,按照省政府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本着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原则,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省级审批事项,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2013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原由省经信委备案的焦炭、玻璃、铜冶炼、铁合金、烧碱、电石、造纸等七大高耗能行业技改投资项目办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共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3个方面54条114项。对于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余热余压发电、除燃煤以外的热电技改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经信委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外商投资技改项目,省级不再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经信部门核准。取消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和无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由各级经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权限下放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要力求管而有法、放而有序、活而不乱。一要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谁核准、谁负责。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调控、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二要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注重规范和引导。对于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将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风险监测预警,综合运用多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备案在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向等方面的作用。三要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经信、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