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实施技术管理的职能。承担企业的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鉴定、评价考核等职能。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技术创新的源头作用,为技术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来源。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申请市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市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
(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激励、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投入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五)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七)技术中心每年有5项以上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八)企业技术中心已建立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九)有较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支撑网络。企业与不少于1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市级认定,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附件2)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 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区(市)经信局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省、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申请企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市经信委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挂牌后企业即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被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可按照本法办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 调度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所有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创新快报管理,采用一年一调度、两年一评价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通知要求将《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附件6)上报所在区(市)经信局,审核后,将《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上报所在区(市)经信局,经初审后,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
(一)《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附件2)
(二)《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4)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5)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技术中心。
第二十八条 市经信委对上报的情况表进行核查,对不按时上报或不报的企业(经信局)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快报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全市数据报送质量。
第七章 调整和撤消
第二十九条 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变更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各区(市)审核后报市经信委,经核实无误后同意其更名。
第三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枣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章 管理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经发现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十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十三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信委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经信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优先推荐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省级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1、《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2、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综合信息表(含附表)
3、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4、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5、《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6、《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
7、《枣庄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情况汇总表》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