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4〕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枣庄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有效化解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打造“转型升级和经济文化融合发展高地”,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过剩产能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原则,坚持市场引领、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着力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健全防范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全力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推动全市经济稳健、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4年努力,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耗能设备(变压器、电动机、中央空调等)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水平,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
——水泥。到2017年,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2720万吨,水泥熟料前4家企业产能集中度提高到90%以上,水泥行业企业生产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0%以上。
——平板玻璃。到2017年,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产能控制在1800万重量箱,优质浮法玻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90%左右。
——轮胎。到2017年,全市子午线轮胎产能控制在518万条以内,其他轮胎产能控制在4200万条以内。
三、通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鼓励水泥、轮胎行业龙头企业对市内其他企业实施市场化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通过公开拍卖、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安置失业人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鼓励龙头企业利用技术、管理、品牌、资金、订单等优势,与其他企业建立联盟、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推进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合资合作,支持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完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注重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打破所有制限制,培植壮大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水泥、轮胎等行业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稳定和努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支持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支持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增强骨干支撑能力,带动建设产业基地、发展产业集群;支持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与其它轮胎企业加强联合、合作,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二)加强行业升级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水泥企业开发窑炉余热利用等先进生产和节能减排工艺技术,鼓励发展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支持平板玻璃行业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鼓励橡胶轮胎行业提高生产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低温连续混炼、氮气硫化等先进工艺技术。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快推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支持引导企业加快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通过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
(三)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拉动产业链向高端延伸。鼓励水泥企业生产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新产品,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限制配制水泥的生产。加快发展平板真空玻璃、汽车用安全玻璃、太阳能光热玻璃、超薄基板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防火玻璃等新型特种功能玻璃。推动平板玻璃精深加工,以建筑和汽车行业为重点领域,发展低辐射、多功能复合镀膜玻璃与制品,适应现代生活发展潮流,发展工艺、装饰、制镜等玻璃产品,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大力开发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雪地胎、节油轮胎、缺气保用轮胎等特种产品和高端产品。支持轮胎行业增强原材料保障、配方、设计等能力,推动轮胎生产向服务化、个性化、高端化和再制造化延伸。
四、通过淘汰一批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规模
(一)严控新增产能,遏制产能盲目扩张。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水泥熟料、水泥粉磨、平板玻璃、轮胎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规划设计、新增授信等手续,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供电部门不得办理用电手续。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须制定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按程序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修订的轮胎等行业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控制产能规模。
(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产能过剩行业的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和技术等要求,利用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枣政发〔2013〕40号),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提前一年完成水泥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对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产能列入淘汰任务。国有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全市严格控制新增水泥粉磨布点。
(三)清理违规产能,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分类妥善处理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没有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等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开工但确需建设的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国家、省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严肃处理;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照市里确定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报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整顿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修订的水泥产业政策和水泥、平板玻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申报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产品许可证手续。
(二)强化环保约束。加强环保准入管理,落实《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严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相关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功能区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执行污染物倍量替代。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行业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现省、市、区(市)三级联网,并据此建立全市产能过剩行业环保管理动态数据库。将产能过剩行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三)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清理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
(四)发挥价格政策调节作用。有序推进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改革,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拟兼并重组和对外转移的过剩产能,要积极探索开展并购贷款和境外贷款业务;对拟转型升级的过剩产能,应合理满足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等贷款需求;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应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工程。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强化市、区(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合理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规模,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完善水泥等行业兼并重组及向外转移的财税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实施兼并联合重组,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企业,向境外转移富余产能。认真执行鲁政办发〔2012〕38号文件,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
(七)妥善安置职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兼并企业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富余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妥善安置,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政策。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指导,加强职工培训,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工作。
(八)建立信息预警制度。发挥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信息,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系统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监测体系。根据土地、能耗、环境等承载能力和市场容量,科学界定我市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总量合理区间,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市)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主要任务目标责任制,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任务抓紧制定落实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特别是国土资源、环保、金融、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把土地、环保、信贷、规划关,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按照“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定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社会风险。为抓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落实,加强情况调度分析,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由各参加单位于每季度末月底向牵头单位报送,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枣政办发[2014]19号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