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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15/12/2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成品油是重要战略物资和日常必需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环境保护。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促进质量提升,保障社会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省成品油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保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信息,组织联合执法,会商重大案件,研究解决成品油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各单位之间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牵头部门要通过编发简报、发布监管信息等加强信息交流。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从成品油生产到仓储、批发、加油站和运输企业、车辆、人员严密的全过程监管体系。质监部门对涉油生产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工商部门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要分别建立完善数据库,夯实市场监管基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调和生产、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黑窝点、黑作坊和未获得油品运输许可、证照不全的企业(车辆、人员)从事油品运输等违法行为。推行油罐铅封、电子锁、车辆动态监控和成品油储存基地、批发企业电子监控,严厉打击仓储、批发企业、加油站点、油罐车及运输途中非法掺杂、调和、更换油品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进销台账、质量溯源和赔付制度,建立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登记台账,载明油品名称、等级、来源和流向信息等内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购销组分油、燃料油的发票管理,严厉查处以虚假标注、变换名称、私改用途等手段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落实日常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打假等常态化监管措施,建立生产经营异常单位名录,建立社会有奖举报制度。

  三、加大监督检测力度。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测、风险监测,提高油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率,增加抽检频次。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省级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对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市、县两级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省级主要加强质量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流通领域质量状况。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可将每年上缴的违法案件罚没款用于有奖举报和监督检测监测经费。

  四、推动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成品油质量升级总体方案,加强衔接,加快推进。要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好财政贴息补助,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整治、倒逼机制,推动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积极做好地炼企业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和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指标工作。及时发布油品质量升级通告,确保全省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要求全面供应升级油品。

  五、落实市、县(市、区)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联合监管机制,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成品油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生产和经营企业对油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生产,确保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严禁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合格油品,不得从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或不具备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油品,不得非法掺杂、调和、更换油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行业自查,在全行业倡导守法生产、诚信经营。

  七、严格执法追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追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重大案件会商和移送衔接,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深入打击犯罪源头,深挖、缉捕、严惩违法犯罪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油品监管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搞好舆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对成品油市场整治、产业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和社会监督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责任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总结宣传严格管理、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质量升级的先进典型,树立山东成品油市场良好形象。

  附件:部门工作任务分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部门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地炼企业积极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用好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组织企业积极申报油品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成品油质量升级、加油站综合整治和油品供应保障工作。按照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山东省成品油质量升级通告》。牵头做好地方炼化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地炼企业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三)省公安部门负责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

  (四)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国家及省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工商、质监部门每年进行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五)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监管。加强对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违法行为。加快淘汰高污染船舶,开展港口运输车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六)省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组织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成品油违法行为。

  (七)省环保部门负责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处置行为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因伪劣成品油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八)省税务部门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九)省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有证无照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抽检力度,加强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测。

  (十)省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车用汽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生产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抽查,查处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加强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作弊行为。

  (十一)省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二)省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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