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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发布日期:2016/07/26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庄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

 

 

枣庄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资金配套的各类新建、改扩建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不包括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归口前置管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综合协调、技术审查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监管及使用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查

第五条  有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的市直部门单位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五)能够解决本领域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对信息化建设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提升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并与相关现有信息化项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七)具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八)项目投资概算审查。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审查论证结果,出具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安排信息化项目建设预算。

第九条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技术指标、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二)违规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实施的;

(四)不符合电子政务集约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

(五)未达到相关信息安全等级标准的;

(六)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5—

 

(二)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成果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部门单位,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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