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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 发布日期:2018/08/07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引导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2018—2020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新旧动能转换核心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高耗能等旧动能淘汰情况,予以分档奖励,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较快地区的激励支持,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资金分配依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等四个方面12项二级指标,除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二、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实施财政收入结构改善提升工程,2018—2020年,对年度税收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对积极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强化重点税源管控、实际缴税市场主体占比较高的市给予奖励,鼓励各地提高财政收入管理效能。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促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2018—202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2018—2020年,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确定的182个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其中,第一档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评价得分前10名的园区各奖励3000万元;第二档为136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评价得分前20名的园区各奖励100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精准招商引资、淘汰旧动能等。

五、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省内“飞地”双方可根据基础设施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因素,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促进优势产业加快集聚发展。

六、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把绩效理念嵌入财政资金和政策管理链条,着力强化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可结合本地新旧动能转换规划,将省级奖励资金与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等结合使用,加强资金整合和政策统筹,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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