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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 发布日期:2018/08/07

 

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布局等方式,加快纵向延伸、横向联合、跨越发展。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视入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财政对当地政府实施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鼓励市、县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或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

二、支持引进产业链重大项目。鼓励各地“一链一策”主动上门开展集群招商,引进一批集群配套、强链补链的重大项目,带动一批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实现项目、成果、专家“三位一体”落地。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贡献额的10%-30%,对各市和财政直管县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事后奖补。对引进的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标志性重大项目,省财政对引进地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市、县可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三、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丰富完善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大力支持海洋特色产业园、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连片区和旅游特色小镇等建设,引导集群协作配套、错位发展。依据龙头、骨干企业新增的省内配套企业户数、省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结算额等,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若干“雁阵形”产业集群,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对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管理提升项目,由各级财政优先列入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奖补标准适当提高。全省每年选择10个左右集群效应显著、配套协作紧密、要素配置精准、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由省政府专项考核激励。

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加快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形成若干新产业链。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全省每年遴选30个左右应用场景标杆,鼓励其开展“1+N”带动提升行动,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通过标杆复制、推广和应用,实现“做大一个、跟进一批、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省财政予以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标杆企业带动项目,由市、县财政适当奖补。

五、支持重点传统行业优化升级。以钢铁、炼化、电解铝、轮胎、焦化、化肥、氯碱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各地通过产能置换、碳排放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对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实施大调整、大提升,发展绿色环保节能产业,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2018-2020年,省财政根据各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以及综合评价结果,分行业实施“基础+激励”综合奖补。基础奖补按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量、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等因素测算下达;激励奖补与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基础奖补资金的5%-30%实施分档奖励。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资金充足的,可统筹用于企业转产、搬迁改造等。市、县财政可以给予企业关闭费用补贴或新增项目资金支持,在资源要素配置、价格等方面实行差别化倾斜政策。

六、支持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着力激发社会资金扩大有效投资,力争用三年时间,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启动“一条龙”应用计划,开展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行动,推动传统产业“老树发新芽”。省财政综合考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环比新增税收贡献总额等因素,以及各市实际完成总数占全省的比重给予资金奖补。奖励资金由各市依据企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等给予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七、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支持海洋、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新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放大“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省财政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境外研发中心、优势产能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以及涉外法律、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支持。

八、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互联网+”与产业集群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APP及微服务资源池,孵化一批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商业化解决方案,推动20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并逐步向深度“用云用平台”转化。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九、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深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依据各类创新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十、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据服务企业数量、产业化服务项目数量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十一、支持培育区域集群品牌。整合“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等品牌宣传渠道,在“十强”相关产业培育若干细分产业的区域集群品牌,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整体协同的产业集群体系。开展“泰山品质”联盟认证,促进品牌高端化,着力打造一批制造业区域集群品牌、产业名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旅游城市品牌。对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市、县财政给予奖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十二、支持强化标准引领。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省财政对区域型和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三、支持发展产业联盟(协会)和智库。大力培育与“十强”产业相关的产业联盟、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专业中介组织,鼓励其参与产业招商,与全国有关研究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企业深度对接。对落户我省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经法人登记后,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十强”产业智库、联盟(协会),视其在项目引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省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四、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每个“十强”产业至少有1支基金保障。建立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十强”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工作。加快基金项目库建设,定期组织项目推介活动。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鼓励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强与国家各类产业基金深度对接,引导和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机构,来鲁设立基金、投资机构或在省内设立区域性子基金,增加投资规模。

十五、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出质、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实现“轻资产”模式运营。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支持集群企业发行企业债或集合票据。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成效明显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十强”重点产业规划,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制定和优化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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