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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 发布日期:2018/08/07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在全面落实已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引导市场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的主体。在继续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支持企业产业升级税收政策。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传统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三、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充分借鉴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着力抓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认定工作,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积极争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继续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在继续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支持绿色节能发展税收政策。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继续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支持去产能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控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在继续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方案》中“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八、支持企业减税降负税收政策。全面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落实增值税等相关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税收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的引导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和减税举措,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释放政策红利。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面,让市场主体充分掌握政策内容,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情况,继续研究提出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建议,为全国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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