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台文件的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山东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需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信干部队伍;二是山东“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推进高质量发展任务艰巨,要求全省工信系统弘扬奋斗精神,崇尚真抓实干,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干事创业劲头;三是当前企业发展面临诸多瓶颈和矛盾,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有求必应、无需不扰”,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和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2月12日,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的第二天,省工信厅以鲁工信发2019[1]号文件印发了《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强化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意见》,表明了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实际上,从去年8月中旬开始,原省经信委就把服务企业作为工信部门的核心职责,广泛组织调研,征集企业需求和基层意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有针对性研究改进措施。经多轮修改完善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春节前,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按照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精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关于出台文件的宗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全省工信系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明确服务企业的方法步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高效对接企业的发展需求;二是面向企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与砥砺前行的企业家们“感情上理解支持、工作上配合互动、事业上共进共荣”,以实际行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关于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意见》主要明确了四个环节:一是密切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联系,全省工信系统分梯次联系一万家企业,制订、执行涉企政策措施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明确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内部各业务部门联系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政策宣贯、信息引导和经验推广,及时发布、推送、解读政策措施、经济数据、行业动态,引导企业及时应对、迅速反应;推广先进、标杆经验做法,引导企业对标赶超。三是求真务实帮助企业解难题,主动承担服务企业的牵头协调、督导推进职责,在行政审批、扶持政策、资金补助、项目认定等事项办理中,主动指导、靠前服务、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并主动接受企业监督。四是精准高效对接企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建联创,把工信部门政策优势、渠道优势、信用优势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服务企业“双招双引”、产品推介、对外合作、打造品牌;推动企业间合作,发展共享经济。
四、关于服务企业的创新性要求。《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创新性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要求各级工信部门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企业家专题座谈会,集中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推动、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
(二)强化信息指导。要求对上级部门制订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在确认相关信息3日内向企业和基层发布、推送,需要本级进一步制订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在发布同时加以说明。
(三)强化境界担当。既要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对接需求,又要主动引导企业规范发展、纠偏转型,敢于、善于向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高审批效率。一是不得提高标准、增设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证明和审核环节。确需核实的,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或主动对接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二是具备当日办结条件的,应于当日办结。三是负责受理、承办、审核、签发的岗位一律实行AB角工作制,不得以外出、休假、请假等原因拒绝受理、办理、审核、签发。
(五)以“行”为原则,以“不行”为例外。一是企业申请事项,拟同意的,按程序办理;拟不予同意的,需集体研究。二是非竞争性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的,主动指导企业如实完善条件、补正材料;办理期限内难以达到审批条件的,要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三是对符合条件但受数量限制不予支持的企业,要说明竞争力不足的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指导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享受其他可能的扶持政策。四是对由于历史原因手续不规范的企业,要主动指导企业规范整改、尽快完善;确实无法完善的,要指导企业调整发展方向,妥善化解矛盾,避免违规经营风险。
(六)慎用直接行政干预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制订涉企调控政策和规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直接行政干预。
(七)积极为企业站台。一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合规性、先进性以及规模地位、质量效益等运行状况,为企业融资、项目建设、产品推介、对外合作、品牌打造、资质手续办理等提供真实、权威说明材料或推荐信函。二是敢于、善于为发展后劲足、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企业做宣传、树品牌、增能量。
(八)应当参加而不参加企业活动的,也是不担当、不作为。根据基层和企业请求,经批准参与企业“双招双引”等项目洽谈、论证、咨询、策划及其他服务企业活动,可以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接受公务用餐,不得拒绝参加。
(九)卸下思想包袱。一是不因一企一事未达预期目标或造成意外损失而全盘否定尚无先例和经验的改革性、开创性措施。二是探索完善尽职免责办法,建立容错机制,防止“洗碗效应”,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三是在为企业办理审批、认定、推荐等服务事项时,公职人员依据办理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职责要求并按规定出具相关意见、证明材料的,不因政策要求变化、事后企业违规行为受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