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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 发布日期:2019/06/17

2019年6月6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印发了《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并于印发当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8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提出“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为抓好贯彻落实,今年1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要求:①省级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吸引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组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②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共同发起成立省级应急转贷运营机构;③3月19日,以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为主注册成立了“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运营工作,工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5月15日,2亿元的财政应急转贷引导资金拨付到位。要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必须按照资金的建设目的和使用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发挥出更大作用。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要求,为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和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按部门分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细则和市县协作平台备案办法,建立全省应急转贷运营体系相关制度,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按照工作分工,我们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共同起草了《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经与厅规范文件审查处室衔接,文件须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部署,我们积极向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请求业务指导,借鉴和学习外省市开展企业应急转贷和过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与先行开展转贷工作的济南、青岛等市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基金管理办法(草拟稿)》。3月初,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论证和修改,于4月5日形成《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征求意见并会签。4月10日,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4月12日我们组织召开了“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座谈会”,向社会和参会的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转贷平台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征求相关协会和企业的意见。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对合理建议进行了吸纳。原省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并委托省应急转贷运营平台“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先后6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和听证会、论证会。4月23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先后对征求意见进行了反馈,沟通后对所提出的会签意见达成一致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管理办法(法审稿)》。4月24日厅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基金管理办法(法审稿)》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6月6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公报室和司法厅备案后,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支持对象和实施原则,即坚持政策指导、市场化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主要为符合条件的资金暂时困难的续贷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一)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作为省应急转贷配套文件,下一步还将制定“市县平台备案办法”和“基金业务操作细则”,等等。

(二)明确基金的主要用途。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三)明确基金运营的指导原则。坚持政策指导、市场化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保本微利、持续发展、不断扩大规模”,帮扶企业转贷和稳定生产,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主要明确了基金的构成、省级引导资金作用、向社会募集资金条件和基金暂时闲置管理等。  

(一)省级转贷基金主要由“省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四部分构成,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二)省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

(三)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向国有大型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和合规设立地方金融法人机构。要求自身实力强、有可调用的闲置资金。

(四)社会募集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能是拆借资金,更不能是吸储资金。主要还是调动资金使用、降低资金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资金“借道”和“洗白”注入到基金,不法和不当得利。

(五)要从业管控资金募集,实行备案管理、调度和监管,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基金管理运营机构,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运营公司设立、公司化管治、工作职能、业务运营方式、与市县转贷机构协作及管理费用支出要求等。

(一)明确新成立“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省平台公司),作为基金专营机构。

(二)省平台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按照《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省平台公司不直接开展转贷业务,主要为市县备案平台匹配资金,指导业务开展。

(四)转贷引导基金要坚持政策定位,实行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主要为企业融资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五)另行制定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备案办法,

第四章基金运营管理,主要明确了基金支持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运营操作流程、基金使用时限和匹配收取使用费用等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转贷基金支持企业的条件,主要是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还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发放条件。

(二)重点支持省市政府引导的新兴产业发展。

(三)要严格操作流程,规范化运作,不断降低企业使用费率。

(四)转贷基金严格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实施封闭管理。要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周转次数,降低使用费率。要让企业用的好、用得起。

第五章风险防控,主要明确了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

(一)要建立严格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住人、管好资金。

(二)要开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级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

(三)要提高风险拨备比例,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要密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作,建立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监管职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惩戒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基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等都要按职能履行对基金管理职能,并指导和支持基金运营。

(二)进一步明确基金日常管理有关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捐赠、赞助,确保使用管理安全,等等。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细化了省平台运营公司管理、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企业违规责任和追究及资金追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和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要求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等等。

四、关于几个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坚持应急转贷基金的政策性定位。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明确:基金要以服务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宗旨,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基金使用除使用费率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二)坚持基金运营机构的政策性平台定位。要坚持政策导向,秉持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市场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优先解决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和有效防范抽贷和断贷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其融资成本,实现政策引导和服务放大效应的最大化。

(三)明确规定省基金的运营模式。省级运营平台不直接开展转贷业务,主要为备案的市县转贷平台提供配资支持,市县平台要具备一定资金和实力,并接受指导和监管。同时,还要体现广覆盖,力争把有效的省级基金发挥更大的引导效能,对单个市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10%(或最高为3000万元)。

(四)明确转贷基金低成本运营。要区别单纯市场化的过桥资金,突出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宗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及其备案合作的市县平台,转贷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1‰,并逐步降低。

(五)严格备案管理。省级转贷基金运营和省级运营机构运营,要严格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1、省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和业务要求聘用人员,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重要岗位和业务操作人员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备案。

2、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向社会募集资金,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变相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达成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备案准入。要认可省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模式和接受指导监督管理,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要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和实力,要具备承接省基金配资运营能力,还要能够按资金使用比例承担分险的实力,等等。

(六)加强对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严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汇总相关情况,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提报,集体研究确定重大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积极发挥指导和助推作用,合力推动转贷基金扩大规模和规范化运作,帮助解决运营中困难,做大做强基金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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