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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 发布日期:2020/02/20

鲁工信发〔2020〕1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符合省财政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送省财金集团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厅开通风险补偿申请快速审批通道,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的复核,并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联系人:省工信厅:崔大峰,电话: 0531-86198628;省财金集团:许晨阳,电话: 0531-82789702)。

二、放大应急转贷基金效应。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平台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制定详尽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业务受理咨询电话(400-651-0531)和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畅通。主动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到期情况,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做好对接服务,做到应转尽转。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的转贷业务做到当日受理办结,督导市县业务运营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期间转贷基金使用优惠费率标准(0.08%以下)。

三、创新投融资服务方式。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结合今年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积极发挥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四、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奖补资金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五、落实贷款贴息政策。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辛志刚,电话: 0531-82669808;省工信厅:张荀,电话: 0531-86920379)。

六、加强对高成长性企业扶持。落实2020年全省工信工作会议部署,突出重点任务,加大对“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性企业和“小升规”企业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各市要加快财政资金扶持,重点对2019年度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和“小升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结合疫情影响,制定年度高成长性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持续落实年度“小升规”任务。

七、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线上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药物疫苗、防护装置、器械装备、大数据监测分析等创新项目,并做好落地服务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协调推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复工节奏,建立复工复产调度保障机制,力争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生产能力,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采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疫情解除前,各市复工复产情况实行周汇报制度(联系人:崔大峰,电话:0531-86198628)。

九、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丰富提升相关功能,通过开设专栏、线上培训等形式,及时推送国家及省市抗击疫情帮扶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咨询精准解读,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在线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调查活动,接收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做好需求收集、结果反馈、效果跟踪等工作。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等。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十、抓好中小企业生产运行调度监测。疫情期间,各市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建立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受理机制,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反馈,推动问题解决(联系人:曹涌,电话:0531-86198630)。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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