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鲁工信化工〔2020〕1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要求,优化轮胎氯碱化肥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轮胎、氯碱和化肥企业产能置换。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对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当遵从其规定。
三、产能置换指标要求
(一)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参与置换的产能应具备项目立项、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安全许可、土地、规划等合法合规手续。实际产能,是指已经建成的产能。未建成的产能,不得参与置换。
(二)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是指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中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且已经超过淘汰期限;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是指已经享受了与产能退出相关的各级财政补助。这两类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三)用于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四、产能置换比例
产能置换比例遵循了“减量是常态,等量是例外”的原则,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其他轮胎是指除子午线轮胎外的轮胎,如斜交胎、内胎、实心胎等。
氯碱按照电解槽、电解单元规格型号及数量核算,氮肥按照合成氨产能折算。轮胎产能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核算,根据混炼胶设备型号、数量,依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换算表》(见附件1)核算混炼胶加工能力;无炼胶工序的企业按照硫化能力核算,根据硫化机型号、数量,依照企业的《产品施工表》核算实际加工能力。
五、产能置换程序
(一)产能置换方案由置换双方共同编制,经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同意后,填写《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产能置换核查表》(附件2),由项目建设方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项目建设方所在地、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二是产能退出方所在地、企业名称、退出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三是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产能项目的立项、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安全许可、土地、规划等合规性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按期拆除的承诺书。
(三)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由置换产能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按期拆除和验收。验收参照《关于做好全省七大高耗能行业产能退出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20〕7号)要求进行,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六、有关说明
1.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发文。自 2020 年10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10月8日,解释权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产能置换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产能置换具体操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不予干预。
附件:1.混炼胶加工能力换算表
2.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产能置换方案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