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完善和规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认定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是在山东省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主要包含11大类:工艺雕刻类、工艺陶瓷类、漆器类、金属工艺和首饰类、天然植物纤维编织类、地毯挂毯类、花画工艺类、抽纱刺绣类、雕塑类、民族民间类、其他工艺美术类。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范围内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第三条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承担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工作,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评审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按下列要求设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及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或从事领域应与被评审、认定的品种和技艺、珍品相一致,必要时可聘请省外对应专业专家。第五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应具备下列条件:1.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2.山东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百年,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有较高艺术价值;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山东地方特色,在品位、风格、情趣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1.虽有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虽有多种工艺,以其中一种工艺为主的;2.家族关系传承或由师徒关系传授继承,在传承过程中仍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点;4.有成熟的使传统技艺得以体现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5.在传统技艺基础上注重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1.作品属于已认定公布的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范围;2.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文化内涵,工艺精湛;3.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4.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申请。第七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说明,该品种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或说明材料、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4.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说明,该技艺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或说明材料、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凡对以上提交资料要求保密的部分,申请者应加封注明,以便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封。第九条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评审认定采取以下步骤:(一)省工艺美术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结合我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实际,初步拟订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推荐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山东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从事的品种和技艺未纳入推荐目录,均可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已纳入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推荐目录的无需重复申请。(二)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结合推荐目录和申报情况,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推荐产生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同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第十条 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认定,采取评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委员会从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料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与经济价值、水平定位六个方面,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细则推荐产生,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期限为30日。对结果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对公示截止日起30日内仍有异议且不能处理完毕的,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颁发相应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制发的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有关标志。第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按照《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